工程拒审定即使用 视为同意结算付款
安徽法院网讯 工程建设竣工后,即实际使用并办理相关产权证,拒绝按合同约定审定结算,拒付下欠工程款。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安徽安康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681.04元。
2009年3月13日,安徽安康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安康公司)与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签订《安徽安康公司办公楼桩基础、土建工程合同书》、《安徽安康公司生产基地厂房桩基础、土建工程合同书》。约定安康公司办公楼、厂房由东方公司承建,并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东方公司按约为安康公司建设办公楼后,安康公司又将大门、门卫室发包给东方公司。2010年东方公司将已竣工的工程交付安康公司,安康公司立即实际使用。并于同年分两次办理了办公楼和厂房房产所有权证书。东方公司要求安康公司按约定对办公楼进行审定结算,被拒绝。双方对厂房、大门、门卫室、办公楼增加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总价1437181.04元。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安康公司先后16次支付东方公司工程款1926500元,下欠1477681.04元拒付。遂诉至法院。
原告东方公司诉称:2009年3月13日,其与被告安康公司就办公楼、厂房建设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其承建,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其依约施工建设,后被告又将大门、门卫室发包其。2010年其将已竣工的办公楼、厂房交付被告,被告立即实际使用。并办理了相关房产权证。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对办公楼审定、结算,均遭被告断然拒绝。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双方结算尚欠工程款1477618.04元。经全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处未果。被告至今拒付。现起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1477681.04元。
被告安康公司辩称:经鉴定,原告东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量,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原工程总造价196万元,后原告做了补充造价,其不认可。要求重新对补充造价预算审计。对办公楼造价双方至今未协商一致,部分建材是其购买。如内墙砖8万元、钢窗玻璃十几万、支付木工、瓦工工资十几万元。这几笔款均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而原告不同意,基于以上原因其才未对办公楼审定结算及支付下欠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东方公司与被告安康公司签订的《安徽安康公司办公楼桩基础、土建工程合同书》、《安徽安康公司生产基地厂房桩基础、土建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关于大门及门卫室附属工程,虽无书面合同约定,但已建设完工,工程价款已经双方结算,对该部分工程建设亦依法予以保护。按照《安徽安康公司办公楼桩基础、土建工程合同书》约定:发包人(即被告)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28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结算。原告办公楼工程建设完工后,被告即实际使用并于2010年7月8日办理了办公楼房产所有权证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办公楼审定结算,但被告至今未进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办公楼工程价款1967000元支付工程款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付原告总价款3404181.04元,扣除已付1926500元,被告还应付原告工程款1477681.04元。被告辩称原告施工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量、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对原告补充造价不认可,要求重新预算审计,自购部分建材款和支付木工、瓦工工资要从总价款中扣除等辩称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