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

05.01.2015  10:40

  安徽广播网1月5日消息(记者:吴晶晶)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1月4日正式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

  去年10月1号起实施的《企业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实施细则》对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细化,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信息等。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其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社会公示。案件承办人要在行政处罚作出或者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当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在公示前,也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人要将拟公示的信息,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示信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上级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