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知识产权保护 垄断不保护

15.04.2015  12:42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的进一步落实,旨在引导经营者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合规,明确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实践。
  《规定》对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的具体情形等。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悖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引发垄断问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知识产权带有独占性,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创新,但如果滥用知识产权,使竞争者、消费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会出现利益失衡,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比如,微软曾因IE浏览器“绑架”用户遭遇欧盟重罚。去年,因微软存在涉嫌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相关信息公开不完全,以及发售的系统软件搭售播放器和浏览器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对其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
  合理行使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之间的边界在哪里?这对经营者、消费者和执法部门来说,都是一个难题。《规定》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王先林认为,“《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进一步细化,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涉及滥用知识产权和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常见行为进行说明。”
  比如,明确了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