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公布十起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件

22.04.2016  17:07

一、芜湖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侵犯“美孚”“Mobil”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15年3月9日,芜湖市工商局根据投诉,对芜湖市龙利汽配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美孚黑霸王机油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送货上门方式,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分三次购进Mobil美孚黑霸王15W-40机油7桶及20W-50机油1桶。经鉴定,该批机油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以“是电话联系后送货上门的,现在电话找不到了”为由,提供不出进货渠道及票据。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芜湖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Mobil美孚黑霸王机油1桶,罚款20000元。

 

二、合肥市工商局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合肥徽冠商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委托常熟市鸿玛果业有限公司生产“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并通过该公司在天猫网设立的网店“淘品小栈旗舰店”和加盟店两种渠道进行销售。合肥徽冠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淘品小栈”牌若羌甜枣将若羌甜枣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无法提供“若羌红枣”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件处理情况:合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1000元。

     

三、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有意思”连锁餐厅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2015年10月10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霍山县“有意思”复合式连锁餐厅二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意思”连锁餐厅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霍山县有意思复合式连锁餐厅二店”自协议到期后,未经商标注册人“上海优易思食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店中使用与“有意思”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组合、名称等服务标志从事餐饮经营服务。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63000万。

 

四、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Fleetguar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2015年5月27日,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安徽法西欧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1248只燃油滤清器标有“Fleetguard®”标识,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这批标注为“Fleetguard®”燃油滤清器未经“Fleetguard®”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许可,侵犯了美国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Fleetguard®注册商标专用权燃油滤清器1248只,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五、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阿迪达斯”运动套装案

案情: 2015年1月13日,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孚玉市场监管所对安徽铭昊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阿迪达斯”牌运动套装涉嫌商标侵权。经查,2014年12月,当事人从福建购进半成品运动套装680件套以及同等套数的“阿迪达斯”牌注册商标标识,以每件套收取16元的加工费用,加工成标注注册商标为“阿迪达斯”牌的运动套装非法牟利。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服装80件套,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

 

六、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立邦”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2015年3月17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舒城县腾达建筑装饰材料厂进行检查。经查:舒城县腾达建筑装饰材料厂,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立邦钢化耐水腻子粉”和“立邦钢化外墙专用”两个品种的包装袋900条和1300条,在其生产车间内进行生产包装。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立邦钢化耐水腻子粉”和“立邦钢化外墙专用”腻子粉,以及“立邦钢化耐水腻子粉”包装袋,罚款20000元。

 

七、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查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2015年2月3日,蚌埠市工商质监局在该市禹会区柴油机厂院内发现废品收购经营户韩某制作销售各种酒类包装材料。现场查扣用于销售给假酒制造人用的 “口子窖”牌六年白酒空瓶360个,纸箱48个、空铁盒338个。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的 ”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蚌埠市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的“口子窖”牌白酒空瓶360个、纸箱48个、空铁盒338个。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八、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公牛”牌系列插座、插头案

案情:2015年1月5日,根据投诉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安市大别山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当事人侯某门市部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公牛”牌系列插座、插头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在六安市场上(送货上门)以远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一批“公牛”牌系列插座(转换器)插头,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销售“公牛”牌插座插头的经营者,明知该批产品的价格远远低于正常的“公牛”牌系列产品的市场价格,仍从事经营,且不能证明该批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九、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查处网络销售涉嫌商标侵权手机案

案情:2015年11月12日,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合肥某网站购买的苹果iPhone 6S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买家不予退换货。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数次实地摸底排查,现场查获网络经营者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610部。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侵权手机货值达519140元,货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合肥市工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淮北市工商局查处销售假冒白酒案

案情: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随即会同公安部门于2015年9月10日凌晨,在当事人租用的两个仓库内,将正在交接货的当事人抓获,当场查获一批侵犯“口子”、“ 古井贡”、“ 迎驾”、“ 洋河”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执法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鉴于当事人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数量较多,货值金额较大﹙货值金额共计278143.75元﹚,涉嫌构成犯罪,淮北市工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