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工作为名两被告拐卖越南新娘被判刑

24.09.2015  03:56

 9月7日,泾县法院对一起拐卖越南妇女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3月,越南女子罗某被黄某(在逃)等人以介绍工作为由,从越南拐骗至云南。期间黄某等人使用殴打、恐吓的方式迫使罗某屈从。后黄某、刘某通过路某某牵线介绍给泾县某村村民沈某为妻,并向沈家人索要彩礼及路费共计5.5万元。事后路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余款被黄某、刘某携带逃匿。越南人罗某向南陵县公安局报警,经解救后被遣返越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路某某以出售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有自首、退出赃款、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有坦白、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