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19.07.2014  09:52
  记者7月18日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获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此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新修改稿增加多项条款,设立了“环保高压线”,从源头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巢湖管理局的防治责任,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治污各司其职。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悉,《条例》对于污染防治更为细化,明确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水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并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此外,在一、二级保护区还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而一级保护区内除以上被禁项目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畜禽养殖场等。

  同时,《条例》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罚更“严厉”和“苛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等情况,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