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理 促调解法官获赞

17.12.2014  17:47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9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寺前法庭在汤泉乡政府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与陪审员合力做工作,该案终以调解结案,深受双方当事人好评。

  2014年1月5日19时,被告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迎面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湖县交警大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不承担责任。2014年3月4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前期损失。法院于4月23日判决王某赔偿赵某8.4万余元(已全部履行)。8月25日王某因在本次事故中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9月12日,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期医药费(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案件移交寺前法庭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出院后的身体状况,承办法官于12月9日上午,颠簸数十里山路前往其住所地汤泉乡巡回审理此案。庭审后,法官与陪审员通力调解,法官向原、被告及旁听村民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过法官耐心法律宣传,原告同意扣除其应承担的无责赔偿数额1.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告对扣除后的数额表示认可。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案件处理后,原、被告对法院工作纷纷点赞,原告称在此次庭审中深受教育,并为法官冒严寒方便其诉讼的做法而感动。被告更是激动的说“尽管我没有请律师,对法律也不是很懂,但是法官仍然能维护我的权利,将不该我赔的钱减掉了,且将原告本来要赔偿我的钱也扣除了,免得我再次跟原告打官司,减少了我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