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政府规定:村居干部及近亲属吃低保必须先备案

03.12.2014  10:54

      日前,五河县政府发文规定:村(居)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他们的近亲属享受低保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从制度、管理体制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使真正困难群众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及时合理救助。
      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 城乡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均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主动填写备案表,经乡镇和村审查并公示后交县低保局备案。每年低保年审时,对备案对象进行专项复核,作出新增、保留、核销的调整。 对应登记备案,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低保待遇,并追回隐瞒期间的低保金,对审核、审批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上报单位:五河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