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鼓励建18层以下建筑
合肥市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请第三方机构复核住宅“日照分析报告”,保障居民“阳光权”;容积率大于1.5的小区,要设架空层,并且设计风格要跟小区保持一致;每套住宅阳台不能超过2个……昨日,合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修改内容获原则通过,合肥市市长张庆军要求将修改内容和原文件一并放到网上,“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更大范围的修改意见。”
【高度】
鼓励建设18层以下中高层建筑
合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行,当时对于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做出要求时,主要是考虑到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要求,在建筑间距的制定上结合最小间距和遮挡建筑高度的倍数两个因素。比如,“控规通则”中规定,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现阶段,合肥不少小区都采用的是高层建筑,30层以上的住宅数量不少。合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划实践中出现了两类现象:一类是住宅全部设计为高层,一类是高层加低层,而18层以下建筑设计较少,“对居住品质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大。”
为优化城市天际线,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建筑风景线,此次对“控规通则”的修改内容中,鼓励设计18层以下中高层建筑。
对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18层来区分控制,对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的(建筑高度小于54米),要求间距不得小于30米;对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要求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并实行遮挡建筑的高度倍数控制。
【容积率】
容积率大于1.5要建架空层
修改后的“控规通则”,对架空层的内容也做了调整。其中规定,容积率大于1.5的住宅小区应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闲、交流的场所,架空层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
在容积率计算方面,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扣除楼梯、电梯等交通空间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飘窗】
飘窗“超标”要被计算面积
如果把飘窗做得太低、太大,打了飘窗的“擦边球”,那就有可能会被计算面积。“控规通则”修改版规定: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下方不应有楼(地)板的延伸,飘窗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结构净高不应大于2.1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1米时,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另外,对于空调机位等设备平台,“控规通则”修改版规定则指出,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超标”就要被计算面积。
【日照】
居民能获得更多“阳光权”
住宅建成之后,市民计划购买的房屋日照是不是充足、是否属于采光不足楼层,不是靠感觉而来,而是通过了严格的计算而得来。
此次“控规通则”调整,合肥增大了“建筑日照”的计算范围,新计算方法比目前的范围扩大了1.65倍,不仅核算半径扩大,连未来规划建筑的遮挡也核算进去。这样一来,居民能够获得更多“阳光权”。
另外,对于现阶段日照已经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还要保证它的光照不能再减少,开发商在周边开发建设,不能再减少现有住宅的日照时间。
日照足不足,请专业机构来核算
当市民对住宅采光问题有异议,如果让开发商复核,难免有“包庇”嫌疑,而且市民对于复核结果也难以信服。
为了让复核结果更客观公正,合肥市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第三方机构对住宅日照情况进行复核。
“如果建筑本身采光不足,那毫无疑问开发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庆军表示,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第三方机构也要非常负责,“一旦日后出现纠纷,证明是第三方机构复核不认真,那它也要承担后果。”
据悉,合肥将公开选择三家单位进行日照复核工作。
【车位】
拆迁安置房基本实现“一户一车位”
“控规通则”修改后规定,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小于75%,地面停车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就近设置。
对于拆迁安置房,则实现与普通住宅“平等待遇”,“拆迁安置房基本实现‘一户一车位’,对于部分原地安置的,因为本身占地面积不大,很难做到一户一车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张庆军说。
“我还比较关心小区的充电桩建设。”张庆军表示,现在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照20%比例配备,以后安置房的充电桩建设也要纳入规划之中。
【阳台】
每套住宅不得超过2个阳台
“控规通则”修改之后不仅明确了建筑的层高,还对住宅的阳台做了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内容,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
对于住宅的阳台,规定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
而对于非住宅的阳台,则规定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屋顶】
建议高层建筑屋顶设太阳能发电站
高层建筑的屋顶,其实还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那就是成为太阳能“屋顶发电站”。
尽管“控规通则”修改之后明确表示,目前合肥正在推广高层建筑“屋顶光伏”,但是张庆军表示其内容依然“不够细致”。一直推动光伏产业的张庆军表示,接下来对“控规通则”的再调整中,要拿出相关的细则。
另外,对于“控规通则”,张庆军还建议不妨将修改版和原文件一并“晒”在网上,“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更大范围的修改意见。”不仅面向全社会对修改内容征集意见,也征集社会各界对原文件的修改意见。(合肥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