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与省物价局重新明确全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09.10.2016  14:3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日前,省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规定,实行指导价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在所列174项收费标准基础,进行适当上浮和下浮。今后新增加的“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以及“三类外”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工作成本、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同类、同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通知所列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免收或减少司法鉴定费。
        《通知》要求,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厅司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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