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局四举措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02.09.2015  11:12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项要求。采取召开会议、企业QQ群、局网站等方式,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宣传,明确要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期间,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接受社会监督。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因故离岗,企业要记录执业药师离岗时间及原因,并将“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标牌放置显要位置,向消费者告知。

二是积极夯实工作责任。对部分核查企业召开集体约谈,要求企业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按照GSP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注册到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驻店执业药师必须与注册到本店人员一致,将执业药师执业证明原件(注册证)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建立驻店药师排班表及考勤记录,若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行岗位职责、辞职等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执业药师或者申请核减处方药。

三是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执业药师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认真填写并上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情况登记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自查表》,对自查发现的所聘用执业药师不规范执业行为,要求企业应立即予以整改。  

四是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检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格查实执业药师证书原件(特别是首次来我市的外地执业药师证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明确执业药师与聘用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对检查中发现的执业药师不规范执业行为,县局将上报市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