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
全省粮食系统开展“查治守保促”专项治理行动和“大快严”集中行动以来,各地依照方案有序推进,集中治理,着力优化粮食流通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目前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仍存在体系不完善、监管不落实、保障不到位以及监管手段、工作方式单一等问题。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省委巡视办要求,结合“两个行动”,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要求,主动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科学应对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局面、新挑战,创新谋划粮食市场监管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积极承接国家粮食流通监管体制调整带来的新任务、新责任,健全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经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趋势,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手段,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人防”、“技防”、“法防”、“群防”四位一体的监管新格局。坚持多元共治,积极构建以诚信评价体系建设为主要抓手的监管机制。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国家粮食政策执行环节和库存政策性粮食不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管的规治作用,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 监管理念向 现代 转变。 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监管工作重点由传统的“管原粮、管国企、管政策性业务”向行业监督和市场服务转变。注重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着力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经营主体创造力,为企业优胜劣汰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 监管机制向科学化转变。 按照《“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部署,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检查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减少大规模运动式执法检查频次,实行精准监管。进一步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监管手段向信息化转变。 运用智慧皖粮平台,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全程追溯等智慧监管方式,用现代科技武装市场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高粮食流通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从单一“人防”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 监管格局向多元化转变。 不断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舆论各方面主体作用,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三)基本原则
- 服务大局。 立足于服务粮食流通改革发展大局,始终不忘监管是为了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的初心,摈弃为了监管而监管的做法,维护粮食行业各类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依法监管。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 守住底线。 必须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必须确保国家粮食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必须确保不发生恶性涉粮案件。
- 善于创新。 主动适应粮食收储体制市场化改革、粮食流通市场呈现的新业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监督、服务有效衔接,提高粮食行业治理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内容
(一)地方储备粮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管。内容包括: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库存管理、轮换计划执行、储备粮承储资格等情况。
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农业发展银行。
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县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自层级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
(二)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将长期坚持并不断改进和加强。摸清特定时点的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促进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意义十分重大。随着国家改革粮食流通监管体制,中央事权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将明确纳入地方政府监管职责范围。
粮食库存检查应当坚持在地原则,强化粮食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粮食库存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管范围内各类粮食库存管理和国家粮食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发现存在的违规隐患与管理弱项,注重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三)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做好政策性收购检查。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二次开票”、“转圈粮”、收“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市场化收购检查。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严厉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
做好各类收购主体租仓收购业务的监管。重点对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情况监管
要向承储企业宣传政策性粮食的性质和出库的重要意义,教育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教育企业树立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教育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树立良好形象。
要注重源头防范。督促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当市场粮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要果断停止政策性粮食收购,坚决防止为争抢粮源抬级抬价或贴费用收购。要严格验收,坚决杜绝质价不符,从源头上防范“出库难”。
要认真落实跟踪监管制度,确保各类销售顺畅出库。有关市、县粮食局要根据销售成交信息,派人到企业跟踪督促出库,定期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出库进度,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必要时,可以对特定批次粮食的销售出库情况实行日报制度。
(五)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要开展粮食收购、加工、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收购资格核查,定期核查粮食收购资格,取缔无证无照收购。要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粮食经纪人和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检查。
(六)查处涉粮违规行为
加强社会舆情收集和研判,增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敏感性和处置能力。坚决克服依法管粮的惰性心理,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市级粮食部门在案件查办工作中的核心作用,重要案件一般由市级以上粮食部门直接组织查办,各市级粮食部门要努力提高案件查办工作能力和水平。原则上,一个地级市每年均要编报一例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一)发挥以诚信评价体系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作用
- 继续做好《安徽省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制定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流程、条件和时限要求等,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指导粮食行业协会依据信用评价,建立粮食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和更新,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
- 扎实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依据《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会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对粮食经营企业的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进一步扩大评价的覆盖面,确保实现国有粮食企业全覆盖,提升民营企业的覆盖度;进一步增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把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 推进诚信体系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依托“智慧皖粮”省级云平台,建设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全面记录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换、共享。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工作,按季度整理“双公示”信息,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全覆盖,无遗漏。
- 履行成员单位职责,落实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措施。按照省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继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完善行业信用制度标准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广大粮食经营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力争在行业诚信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运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要点的新型检查方式
- 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需要,分别建立地方储备粮检查对象名录、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对象名录、全社会粮食流通检查对象名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动态名录、政策性粮食租仓储粮库点动态名录等。
-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粮油库存检查(案件核查)人才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粮油库存检查(案件核查)人才库入库人员应注重吸收具有丰富一线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没有行政执法证的企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详细列出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比例和频次。不得开展清单事项以外内容的检查。
-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方式。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细则,逐步实现各类检查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处理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的新格局。减少大规模运动式检查的频次,切实减轻分散检查、重复检查对市场主体的过度负担。
(三)严肃个案查处形成震慑作用
- 切实增强执法主动性。依法治国、依法治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是本职所系,必须在履行的职能上做文章、下功夫。一个地级市,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当有一例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
- 提升依法治粮的威慑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不断优化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粮食流通环境。
- 提升依法治粮的公信力。要确保执法质量,案件查处必须合法合理、严谨规范、办成铁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民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均要一视同仁,不分体制内外,克服传统执法偏差;要力求实效,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赢得各类粮油经营主体的尊重、信任。
4.注意提升依法治粮的正面舆论影响。要注意树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通过主流媒体正面报导粮食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提升依法治粮的社会认知度、认可度。要密切关注媒体舆情,提升负面“爆点”的应对能力和公关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并不断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则,确保执法行为科学合理。认真落实“三查三单”制度,确保执行检查真正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凸显监管效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涉粮举报投诉受理处置的内部程序。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确保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到纪检、监察委员会等机关。
四、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善于运用底线思维、创新思维,抓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监管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
要结合本地区粮食流通市场和产业发展的特点,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放在监管改革的重要位置予以突破。对指导意见中重难点任务,要研究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服务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保障措施
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确保有专人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为推行改革提供坚强物质基础。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明确工作责任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强化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以党风促政风,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管改革重点任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省粮食局将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强化层级督导,加大考核权重,推动监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