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6.05.2014  23:05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为确保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学发展、加速崛起,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以及《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实际,制定《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社会民生事业稳步推进,生态和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全省民族乡村新建和维修道路180多条,里程达633公里,9个民族乡实现了乡乡通水泥路,135个民族村全部完成“村村通工程”;民族乡村整修塘坝、清疏灌渠、建电灌站180多处,近百个民族村吃上安全卫生饮用水;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全省民族聚居地区涌现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0多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90多个,拥有各类特色产业基地150多处;民族教育加快发展,全省9个民族乡全部实现“两基”,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初等教育普及率达98%,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稳步推进,9个民族乡建成卫生院,97个民族村建成115个卫生室,民族乡村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文化事业繁荣发展,9个民族乡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综合宣传文化中心,其中5个民族乡建成综合文化站,民族乡村全部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工作深入开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提高,2009年和2010年,全省民族乡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总体上双双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扶贫工作、交通状况、安全饮水、民族教育、卫生、文化、清真饭店等8项量化分解目标也如期完成,为“十二五”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二、“十二五”发展面临的形势

综合判断,未来五年是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快发展的机遇前所未有。国内外产业转移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不断深化;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经济结构加快转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扎实推进,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我们完全有条件推动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同时也必须看到,未来五年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我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动力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日益凸显。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加大,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任务艰巨,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我们必须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转型发展、优先发展、和谐发展,为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繁荣、人民富足、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科学发展。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基础和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按照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发展更加符合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实际和各族群众的期待。

----坚持转型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推动发展重心从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水平;加快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增长模式从粗放增长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坚持优先发展。坚持“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在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指标实施上比其他地区“覆盖比例有所提高,完成时间有所提前”,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

----坚持和谐发展。着力构建帮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少数民族群众幸福指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展目标

按照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今后五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经济社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到2015年力争使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稳定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经济结构明显优化。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产业发展,优化民族乡村经济结构。扶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力争到2015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增加。到2015年全省少数民族乡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稳定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完成民族乡2009年底在用的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完成全省安全饮水专项规划内的民族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开发,重点建设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到2015年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的民族乡和大多数民族村,民族乡全部建立社区服务中心,80%的民族乡社区服务中心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民族村全部建成卫生室。教育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每个民族乡至少拥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民族乡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每个民族乡建成综合文化站并全部达到三级站以上水平,实施免费开放。建设和谐民族乡村,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十二五”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产业发展,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具有自身优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工业,力争每个民族聚居地区都能培育起若干特色明显、带动力强的重点产业。

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积极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和秸秆气化、固化、种养业经营新技术、新模式,大力发展循环农业。

大力发展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牛羊养殖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将少数民族养牛养羊等特色养殖纳入省畜牧业升级计划及菜篮子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若干省级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建设步伐。加大林业基地建设力度,调整优化结构,重点发展杨树、毛竹、油茶、山核桃等林业特色产业,引导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林木种苗花卉产业。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扶持建设一批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鼓励少数民族农户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信息化服务为重点,开展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力争培育一批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带动农户多的少数民族农民示范合作社。

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族乡和有条件的民族村走园区招商、工业强乡之路,通过园区办厂,发展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加快群众增收步伐的园区工业。 

(二)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将符合条件的民族乡村纳入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和“千村整治”工程实施土地整治,确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在粮食主产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路建设,在优先安排计划的基础上,实施民族乡通县公路升级改造,加快民族乡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建设。

全面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河道和沟渠清淤步伐,实施沟渠清淤工程,恢复扩挖“当家塘”。继续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饮水安全工程,进一步提高民族乡村自来水普及率。支持部分民族乡村实施防洪除涝、水土保持、小型水库建设等小型农水项目。

实施新一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电网改造升级,基本解决农业生产用电,构建经济、优质、安全的新型民族乡村供电体系。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户用沼气、中小型沼气工程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

优先安排民族乡开展小城镇建设,符合条件的民族村优先安排中心村建设,把更多基本符合条件的民族村纳入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农村建设稳步健康发展。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态建设步伐。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村庄绿化,着力加强生态重要和脆弱地区林业生态建设,努力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排水、河道疏浚等试点工作,搞好垃圾、污水处理,将民族乡村清洁工程纳入省民生工程实施,优先在民族乡村建立“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垃圾治理模式,改善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开发,指导有关民族村制定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以特色民居改造为突破口,加强村容村貌建设;以确保农民增收为目的,培育特色产业;以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切入点,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以促进民族关系和谐为目标,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典型引路,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建成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特色民居保护良好,特色产业蓬勃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三)优先发展少数民族科技教育事业,着力加快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努力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使民族中小学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实施民族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使民族中小学校舍达到综合防灾安全要求。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优先培养和补充民族中小学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师的学历层次,逐步提高教师待遇。执行少数民族学生中、高考加分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办好我省少数民族预科班,努力提高我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数量。适应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继续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民族学校工作,鼓励在职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开展资助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活动,确保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学有所教。

加强民族乡村科普工作。 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引导科技人员深入民族乡村开展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举办有关农业技术培训班,加强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充分依托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龙头示范辐射作用,推动有条件的民族乡对接融入“科技入园”工程,力争在省级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的附属产业向民族聚居地区延伸方面实现新突破。

加快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以少数民族干部和高层次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党政干部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开展少数民族干部及党政干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培训。

各级政府部门在招录公务员时继续执行我省在公务员招录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政策,并可根据职位需要单独列出职位,专门用于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库,为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储备。

加强民族乡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充实民族乡领导班子。民族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采取集中培训和机关干部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民族乡领导班子水平。

鼓励少数民族新生劳动力接受系统的职业教育,积极推进民族乡村一村一品农村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加强对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努力在民族乡村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队伍,力争每个民族村主要特色产业有1-2名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带头人。

引导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或提供服务,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族乡村创业就业。

    (四)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扩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在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五保户”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群体救助和灾民补助等制度,民族乡村五保户及民族社区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完善少数民族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流浪未成年儿童的福利保障和救助保护体系,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大对民族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稳步推进民族乡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加强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巩固和扩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成果,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以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构建民族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推进以民族乡(村)卫生院(室)为重点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民族乡村、社区服务,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医疗卫生人才强化医学继续教育。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真做好重大疾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普及卫生疾病预防知识,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健康素质的提高。

(五)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健全民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开展送书、送戏、送电影到民族乡村。每个民族乡建成综合文化站并全部达到三级站以上水平,实行免费开放,大多数民族村建有文化活动室。有条件的民族乡和民族村建立农民休闲文化广场。

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培养各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古籍保护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的意见,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的抢救保护,推进世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项目,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举办四年一次的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提高少数民族群众身体素质。

    (六)拓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增收渠道,促进群众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充分挖掘民族乡村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积极发展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实现增产增收。扶持少数民族农民扩大畜禽养殖业规模,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实现低成本创业和低风险增收。贯彻落实农业支持补贴政策,增加少数民族农民转移性收入。通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承包土地确权登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征占补偿机制,提高少数民族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务工技能培训,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不断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务工收入。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依法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实现减负促增收。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巩固扶贫开发成果。继续将贫困民族村纳入全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实施开发式扶贫,为2020年消除贫困现象打下坚实基础。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落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就近就业。

(七)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构筑和谐城市民族关系

进一步完善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扶持政策,依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

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文化交流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的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纳入流入地所在的市、县(市、区)社保体系范畴,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安居乐业,老有所养。做好城市少数民族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为构筑和谐城市民族关系打牢基础。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继续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做好清真肉食、副食和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在回族人口较多和对外交往频繁的市区,加大对清真餐饮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各地根据实际建设和管理好清真寺、回民墓地。切实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

(八)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良好氛围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扎实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拓宽思路,创新方式,积极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高度重视在学校和广大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命名表彰活动,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落实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有效妥处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经济利益等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我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九)推进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工作,加强对口民族工作部门能力建设

按照中央和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口支援新疆、西藏有关工作。健全领导机制,把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好;完善协作机制,把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好;强化监督机制,把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好。

帮助受援地少数民族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大对受援地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受援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加大对新疆、西藏民族工作部门的支持力度,支持新疆、西藏民族工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帮助受援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升硬件水平,改善办公条件。帮助加强干部能力建设,为受援方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创造到我省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的机会,在干部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方面加大对新疆、西藏民族工作部门的支持。

做好在皖新疆、西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租房、医疗、子女入学、经商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保障规划实施

(一)明确落实规划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格局。在全省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广泛动员民委委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共同发展、稳步赶超的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统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与全省的协调发展。民族乡村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纳入本地发展规划,建立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市、县(区)两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包保责任制和分乡村包保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落实规划的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二)强化政策统筹协调

制定、完善和落实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投入,形成政府投资为主的扶持体系。省财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的增长,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到2015年,各级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有大幅度增加。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和“覆盖比例有所提高,完成时间有所提前”的要求,在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以及扶贫开发等各个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切实做到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事业。

(三)构建帮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长效机制

民委委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民族工作职责,全力做好对口扶持工作,在本单位业务工作领域内,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在项目、资金上向少数民族乡村倾斜,做到每年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民族工作部门根据全省民族乡村发展的实际和要求,对照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协调推动民委委员单位加大支持力度,为委员单位帮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提供良好服务,抓好各项帮扶措施的落实,推动建立帮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长效机制,促使帮扶工作常态化。

(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加强民族法制工作,做好相关立法前期准备,制定和完善与少数民族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规章。开展执法调研,不断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五)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积极推进民族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手段,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民族事务工作水平。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