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的方案

09.07.2015  11:39

 

      自2011年全省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有一部分困难民族村与全省发展水平相比差距较大,贫困人口较为集中,制约发展的“瓶颈”因素较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困难民族村在迈向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掉队”,现就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困难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持续增加困难民族村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在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在困难民族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广泛动员民委委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产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民族村稳步赶超,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民委委员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困难民族村工作。根据困难民族村发展现状和省民委委员单位的职能,确定30个省民委委员单位重点对口帮扶15个发展相对滞后的困难民族村(具体安排见附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帮扶时间为2015年-2020年,具体帮扶目标为民族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期间根据被帮扶民族村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帮扶促发展,形成“水涨船高”式的帮扶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帮扶任务是集中省民委委员单位资源,帮助民族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把发展落实到解决民族村特殊困难和问题上,不断改善民族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帮扶的15个民族村所在的市、县(市、区),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组织民委委员单位或者有关市直、县直单位对15个民族村开展对口帮扶工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同时,辖有20个以上民族村的市,要组织市民委委员单位或者有关市直单位对至少5个困难民族村(不含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帮扶的15个民族村,下同)开展对口帮扶工作;辖有15至20个民族村的市,要组织市民委委员单位或者有关市直单位对至少4个困难民族村开展对口帮扶工作;辖有10至15个民族村的市,要组织市民委委员单位或者有关市直单位对至少3个困难民族村开展对口帮扶工作;辖有10个以下民族村的市,要组织市民委委员单位或者有关市直单位1至2个困难民族村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二)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各级扶贫部门将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困难民族村作为支持重点,全部安排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到2020年,全部完成整村推进工程,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少数民族贫困户优先扶持,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对困难民族村给予倾斜。省皖北办加大倾斜力度,推动有关优惠政策在皖北六市五县的困难民族村优先落实;省美好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民族村纳入全省美好乡村建设中心村名单;省民委等单位选择基础相对较好、民族特色突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积极性较高的民族村,实施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

(三)加强规划引领。要着眼与全省“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编制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将困难民族村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困难民族村的发展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抓紧制定新一轮支持困难民族村加快发展的政策举措,努力为民族村实现更长时间、更高水平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用足国家已有的各类扶持政策。省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困难民族村生产生活条件。省级涉农财政资金要进一步提高投入困难民族村比重。上级有关部门分配给困难民族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有关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在资金项目等方面要加大对困难民族村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困难民族村。

(五)持续开展“民族一家亲”爱心行动。打造民族工作优秀扶贫公益品牌,搭建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参与的扶贫爱心捐助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资源,强化指导,在困难民族村实施精准扶贫,集中建设一批带动性好的脱贫项目。继续资助贫困民族村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就学、对少数民族群众实施大病医疗救助,防止贫困代际传递。

(六)实施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  足额保障少数民族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鼓励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实施的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优先面向困难民族村;有关民委委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先安排困难民族村少数民族农民参加“职业农民培育”、“农业专业技术培训”、“皖北万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培训工程,每村每年培训不少于50人,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少数民族农民骨干队伍,为困难民族村发展提供人才队伍支撑,力争每个民族村都有1-2种上规模、带动性强的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稳定增收。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辖有民族村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开展“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工作作为推进民族村加快发展的重要抓手,真正摆上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要配齐选强困难民族村两委班子,为加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省各对口帮扶单位特别是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帮扶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参与,要明确责任处室、联络员,制定攻坚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市、县两级民委委员单位积极参与帮扶工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形成加快民族村发展的“大帮扶”格局。

2.深入调研,加强指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民族村开展调研,结合部门和民族村实际,围绕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持续增加收入的目标,明确帮扶任务,落实具体帮扶项目,不断创新帮扶理念和方式,扶持困难民族村加快发展,尽快超过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3.协调服务,多办实事。各级民委委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的力度,帮助困难民族村各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年办成几件让群众满意的实事;要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着力增强困难民族村的自我发展能力。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困难民族村发展的实际和要求,对照总体目标,明确重点任务,主动协调推动民委委员单位加大支持力度,抓好对口帮扶措施的落实。困难民族村要主动加强沟通对接,争取多方支持。

4.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各有关市、县(市、区)和省民委委员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将对口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编发简报,召开帮扶工作现场会等形式,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各有关市、县(市、区)和省民委委员单位要于每年年底对“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省民委委员单位关于帮扶情况汇报。省民委委员单位在今年6月10日前将具体帮扶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市在今年6月10日前将帮扶民族村的名单和具体帮扶方案报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以后每年年初各地和省民委委员单位将年度计划报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市、县(市、区)和省民委委员单位“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对2年内帮扶工作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有关市和单位,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