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采取因素分配法完成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工作

01.09.2015  16:12

 

 

近日,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向有关市县拨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同时对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做好资金决算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与往年相比,今年我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中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要求,首次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工作中采取因素分配法。

 

为设定全面、客观、适用的分配因素及其比例,科学分配资金、减少人为干预,省民委与省财政厅多次沟通,确定了资金分配原则,即围绕民族工作中心任务,向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倾斜,向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较多的市倾斜,向列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村名单的民族村倾斜,向民族村数量较多的市倾斜,向列入全省“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行动的15个收入最低的民族村倾斜。在此基础上明确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基本因素,同时又设定资金安排基数,确保每个市都有一定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