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立“警民联调”机制 “小案”成功调解可不予处罚【人民日报】

07.08.2014  10:12

本报合肥8月6日电  (记者叶琦)安徽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意见,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建立公安民警与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或乡镇(街道)聘请人民调解员赴辖区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矛盾调解工作。

根据意见,派出所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轻微、可以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的,按有关规定可以不予治安处罚;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或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所涉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解决。

稿件来源:2014年08月07日《人民日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