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强迫员工加班“日超”3小时或接最高标准罚款

03.08.2015  16:18

单位不按规定给员工买保险、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这一系列劳动保障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今后将有细化、量化的标准。昨日,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强迫员工加班超3小时单位或按人头接最高标准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在之前的法律中有规定。

  如《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但《通知》给出了更详细、更适宜操作的处罚标准。其中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超3个月不办保险登记最高罚款3倍

  社会保险方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通知》细化标准为,逾期不足1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逾期3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人入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