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2014〕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经省教育厅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