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规范新兴业态经营者价格行为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根据《草案修改稿》,我省或将细化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价格义务、规范新兴业态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健全价格监督体系。
细化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价格义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细化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草案修改稿》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规范新兴业态经营者价格行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等新兴业态的价格监督检查,有利于引领和规范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新兴业态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还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同时,对网络、电视销售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价格行为作出规定: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
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建立健全价格监督体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健全价格监督体系,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培育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是必要的。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体,内部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等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价格监督的作用,依法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单位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正确引导价格预期。(记者汪乔 实习生 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