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GDP”将大幅降低中国经济成本
24.10.2014 10:3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经济立法亟须补“漏”
问:法治在构建现代化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起着关键、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在一些重要经济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亟须补“漏”。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立法空白首先表现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领域,在这些领域,主要依赖的是党的文件、国务院和各相关部委颁布的法规,缺乏更高层级法律的保障,比如《宏观调控法》、《产业政策法》等。
其次,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缺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充分保障的法律。例如,《清洁空气法》缺位,需要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清洁空气法》的过渡。
第三,在所有制领域,我国国有企业作用和影响巨大,但至今没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
第四,在技术进步和信息化方面,目前法律制度未能充分激励、保护和规范技术进步和信息化,使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例如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实践。
第五,在收入分配制度领域,亟待健全收入分配调控法律法规。财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收入调节不足,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减少;税收制度的不合理,加剧了国民收入向政府部门的集中;对地方主体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的监管不力,间接激发了地方政府用不规范方式获取财政收入。
过时法规应该清理
问:新的法律亟须建立,旧的法律也需要及时修改或清理,请问,目前存在哪些内容过时的法规?
答:在环境资源方面,《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2011年做了修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于1994年,1997年做了修订。尽管做了局部完善,但这两部法规仍然落后于实践,有待更全面修订和升格。
在外贸方面,由于路径依赖、部门利益等原因,出口导向的法律、制度、政策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必须尽快完善外贸法律法规;在城市化和城乡、工农协调发展方面,目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快速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大量发生的农民工群体事件、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小产权房等都与此相关。
户籍管理法律制度与现实发展严重不适应,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颁布,1988年、1998年、2004年先后修订,仍没有解决在土地使用方面的两个主要问题,必须抓紧完善;《国务院组织法》是1982年制定的,距今已近30年,内容过简,有些条款也滞后于实践,导致中央政府组织机构设计不能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更有效服务。
还有一些法律制度层次和效力过低,有必要提升。例如,通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然而至今只有电信条例,没有通信法。在资源环保方面,2009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层级太低,效力不足,不足以遏制开采矿山造成的环境污染、环境与资源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有必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
依法办事释放经济新红利
问:今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释放经济新红利?
答:在我国,司法独立不是指独立于立法权,而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现实中由于权力本位的长期历史积淀,司法权只是行政权推行其意志或者政策的工具,至今没有摆脱行政权附庸的现实,这有违国家基本权力结构的设计初衷,不利于形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制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的法律制度,只有经过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法律在实施、监督中,一是要在技术上增强立法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二是要解决现行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现象。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四是消除行政性垄断,杜绝行政干预司法和政企不分的现象,优化资源配置。五是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解决一些部门执法不公,行政复议作用不彰的问题。六是健全监督机制。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4.10.2014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