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已婚男子玩婚外情被判刑 情人为其与丈夫离婚

22.08.2014  10:25
核心提示: 寿县电信公司职工老周因在外工作,离家较远,不甘寂寞与其单位聘用女子过起了妻子、孩子不知的另一个小家庭生活,有 “妻子”有孩子,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曾想触犯法律被判刑。

寿县电信公司职工老周因在外工作,离家较远,不甘寂寞与其单位聘用女子过起了妻子、孩子不知的另一个小家庭 生活 ,有 “妻子”有孩子,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曾想触犯法律被判刑。正所谓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老周以身试法的代价换来的不仅是牢狱之灾,更多的是对亲情的伤害,等待他的是怎样面对两个孩子、妻子及其为了他与丈夫已经离婚的“妻子”。

1994年8月16日,被告人老周与被害人阿秀结婚。2009年至2010年,老周在任寿县电信公司小甸营业部主任期间,与小甸营业部聘用的临时职工小丽认识、交往。2011年4月11日小丽与其前夫离婚。2011年1月10日老周任寿县电信公司安丰塘营业部主任后与小丽一起住在安丰塘营业部的公房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9月17日小丽生育一女孩后,老周与小丽及孩子继续在寿县安丰塘镇同居生活。阿秀闻讯后,于2013年1月17日在安丰塘营业部老周居住的房屋内,当场发现老周、小丽及小孩同居生活,遂向有关机关、部门报案。2013年3月5日,寿县电信公司免去老周的职务。2013年12月11日老周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老周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对被告人老周辩解“自己与小丽没有以夫妻名义长期一起生活,不构成重婚罪”以及其辩护人认为“老周与小丽之间系同居关系,无证据证明老周、小丽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老周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老周有期徒刑八个月。(文中人物名为化名)(通讯员 汪慧 聂士俊 记者 李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