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0.11.2015  14:18

    2015年10月27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5〕143号),通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文件规定,对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经费承担主体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除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规定提高了享受残疾抚恤、定期抚恤和红军失散人员、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抚恤补助标准外,还明确了提标后我省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分别为11440、10640和10460元每人每年;明确了提标后我省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5580元每人每年;明确了提标后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为4980元每人每年。

    此次提标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此次提标,除按全国社会经济平均发展水平合理界定残疾军人、三属等对象的提标幅度外,对以下对象给予重点倾斜。一是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是历年提高金额最大的一次;二是农村“三属”提标幅度达30%,进一步缩小了与城镇“三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差距;三是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标100元,超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体现了“贡献与待遇对等”的公平原则;四是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达33%。

    我省现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449736人,提标后中央财政每年需增加拨付我省抚恤补助经费31380万元,省级财政需增加329万元,县级财政需增加3012万元。通知明确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承担经费,由省级财政另行下达,并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此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不涉及我省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

上报单位:优抚处
信息作者:方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