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337号提案的答复
皖国土资函〔2016〕1104号
省民建: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管理和控制,我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不断规范征地程序,同时,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审计力度,将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纳为跟踪审计的重点和必审内容。
一、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补偿标准,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一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皖政〔2015〕2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全省16个市和2个直管县也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各地房屋补偿标准参照结构类型制定房屋成新系数认定标准,确保征收工作公平性。二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低于规定标准的各类征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按照全面监管、全程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征地报批前,将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按照标准足额预先存入征地准备金预存专户,确保土地补偿款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按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并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三是严格依法履行“征地告知”、“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规范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行为。在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及补偿登记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调查,并听取意见,《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以及其他需要权利人签字认可的材料,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或无法找到本人的,应当注明并且由村委会或者相关组织予以证明,严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他人代签。四是强化征地批后实施监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等情况,依法批准征地后实施情况包括“两公告一登记”、政府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实施征地、征地补偿费用是否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征地以及是否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供地等,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政府加强指导与监管,不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力度。一是加强对安居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审计,重点关注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适应安居工程资金来源和使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对支持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和市场化融资等都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三是从检查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揭示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备、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擅自调整容积率、借安居工程名义非法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方面问题。四是加大对房源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力度,揭示单位或个人违规获取征地补偿款和安置住房,已拥有住房、高收入等不符合条件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建设或管理单位将保障性住房违规销售、转借租借用、挪作他用,保障性住房建成后长期空置等问题。五是加大对安居工程管理权力集中和违法犯罪问题多发环节的审计力度,重点加强对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审计,深入追查在融资服务、拆迁补偿、土地出让、招标投标、房源回购等重点环节存在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持续加大对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中“骗钱、骗住、骗售”等重大问题的查处力度。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管理和控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51-62553098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