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常出差寂寞老公出轨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谈女士和王某2010年结婚,婚后,单位经常安排谈女士出差,这让她为难,因为担心老公出轨。王某猜出了妻子的心思,就说保证自己不出轨,要求谈女士在出差期间也要严守妇道,并提出签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应当相互忠实,若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就“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协议签过3年后,王某在外面结识了一年轻女性,并发展到同居的地步。谈女士掌握了老公出轨的证据后,就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忠诚协议无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那么,这份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说法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互相忠诚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和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的条件是协议的一方有违背忠实义务行为和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些规定就是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依据。
夫妻忠诚协议的成立,必须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就是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且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设定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如丧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不能探望子女或者不能提出离婚等,有关此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夫妻忠诚协议,在所附的条件具备时,即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就将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变动。
本案中,谈女士与王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净身出户”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有伤夫妻感情,违背了忠实义务,而谈女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按照协议内容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谈女士所有。当然,有些法院也许对“净身出户”的认定比较谨慎,不直接认定其效力,但也会将“净身出户”的约定作为衡量双方所得财产份额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