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摩托与铲车相撞欲私了 铲车不服申诉至省高院

29.12.2015  08:00

  今年4月,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一辆铲车相撞,摩托车司机伤势较重。通过中间人调解,事故双方愿意私了,伤者立刻被送往医院治疗,铲车也被驾驶离开现场。后来,双方私了没谈成,交警部门介入调查,以铲车车主驾车离开破坏现场为由,认定铲车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并将此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铲车一方家人表示不认同,并将此案申诉到省高院。

  摩托与铲车相撞双方协商后私了

  事故发生在今年4月14日19时。灵璧县朝阳镇赵庄村路段,一辆摩托车与一辆铲车发生碰撞。

  据刘圣民介绍,当时,儿子刘腾把铲车停靠在家对面的路边,正在给铲车加油。“一辆摩托车由北向南快速驶来,一头撞上了铲车。”刘圣民告诉记者,“骑摩托车的男子摔倒在铲车下面,浑身是血,摩托车飞出去近10米。”

  事故发生后,引来不少围观群众,有人认出受伤男子也是赵庄村人。“受伤的人姓苏,是本村人。我觉得既然是同村的,只要双方愿意私了,就不想把事情闹大了。”刘圣民说,“报警后,我们通过中间人联系上了对方家人。对方家人赶来后,也同意私了。”在双方都同意私了的情况下,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刘圣民一次性支付了6万元医药费,刘腾也把铲车开回了马路对面的家。

  谈赔偿产生分歧铲车被认定全责

  然而,事故双方在谈赔偿时发生分歧,私了谈崩了。 4月28日,灵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腾无驾驶证且借道行驶时没有避让,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受伤的苏某某因无证驾驶且没有戴头盔,负次要责任。“我们不认可这份认定书,因为事故发生时,铲车正在加油,并没有在行驶。”刘圣民说,“很多人可以作证”。

  吴军是目击者之一,事发时他正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摩托车速度很快,一头扎在停在路边的铲车上。”吴军告诉记者,“铲车上没有人,事故发生几秒钟,一个年轻男子从车后跑出来查看。后来才知道,他就是刘腾。”当地人吴云电也目击了车祸过程,与吴军表述一致。

  定性为刑事案件还被指毁灭证据

  7月9日,灵璧县交管大队下发了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为由,认定刘腾负全责,苏某某无责任。此外,该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关于这份认定书,刘家人更是觉得不可接受。“事故发生后,好多人在现场可以作证,我们双方是同意私了的。”刘圣民说,“我儿子是在这种情况下动车的,并不是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怎么能定他全责?难道对方一点责任都没有?”

  日前,记者来到灵璧县交管大队,找到了负责调查事故的曹警官。“第一份事故认定中,双方都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事发时铲车到底是静止还是行驶状态。所以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再作事故认定时,就不能再用这条。”曹警官说,“我们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双方的确同意私了。但交警取证之前,刘腾挪动了铲车,这也是事实,所以我们认定他破坏现场。既然破坏了现场,按照法律,他就要负全责。”

  铲车主人难接受已申诉至省高院

  10月28日,关于此案的民事诉讼部分,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腾负全部责任,赔偿苏某某17万余元。不服判决结果,案件上诉到宿州市中院。 11月6日,宿州市中院判决刘腾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赔偿10万余元。“说实话,人家受伤了,我们赔钱让人家看病也是应该的。”刘圣民说,“但我不服交警部门给我出的事故认定书。我认为我儿子的行为构不成破坏伪造现场,更构不成刑事犯罪。”目前,此案件已申诉到省高院。

  律师提醒

      即使双方说好私了也要拍照固定证据

      记者咨询了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万东律师。 “虽然刘腾挪动了事故车辆,但前提是双方当时同意调解。他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反而主动送伤者到医院救治,没有逃避责任。所以我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刘腾破坏现场负全责,有一定的争议。 ”姜万东律师解释,“事发时有不少目击者,相信当地交警部门有能力调查清楚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姜万东提醒,发生事故后,即便双方同意调解,最好也要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以防产生分歧时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