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残联简报(2015年第21期)

29.10.2015  02:04

宿州市埇桥区残联简报

 

二O一五年第二十一期(总第83期)

 

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0月14 日

   

【新闻信息】

宿州市埇桥区惠残民生工程“三创新”

埇桥区残联为77名残疾儿童免费发放辅助器具

【人物风采】

李海敏画作入展 “融合·首届国际 残疾人艺术展”

【基层动态】

朱仙庄镇残联“双节”前夕走访看望贫困残疾人

禁烧秸秆残疾人离不了

道东街道残联捐衣助残见行动

      【法制园地】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之五——法律责任、附则 

 

宿州市埇桥区惠残民生工程“三创新”

宿州市埇桥区在2015年实施惠残民生工程过程中,严格按省市时序和规定动作要求超额完成任务。同时分别在宣传实施、公开公示、发放告知三个阶段共投入资金13万元,实现“三创新”。

创新宣传方式。埇桥区高度重视惠残民生工程宣传工作,突出“倾力实施民生工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主题,采取多种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惠残民生工程宣传力度。投入8万元设计制作手袋、折页、手册。尤其是聘请专业画家编绘印制的2万多份《埇桥区惠残民生工程宣传手册》更具特色。该手册32开本76面,配图32副、歌谣10首。手册形式灵活,一事一图(自主设计配图),配编康复训练知识、励志歌谣。与以往一些宣传资料相比,手册文、图、歌并茂,内容丰富,针对性、可读性和趣味性强,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更加生动形象的了解民生工程的内容,且易于保存,广受广大群众喜闻乐见。

创新公示方式。埇桥区大多数乡镇、街道残联没有属于自己的公示栏,以往找地方公示,缺少自己的一块阵地。针对这种情况,一款统一制作的实用耐用、样式大方的“埇桥区残疾人救助公示栏”发放到全区各乡镇、街道残联,为此投入资金1万多元。

创新告知方式。投入4万元创新设计制发了《埇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救助证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残疾人证号码、低保证号码、一卡通号码、救助金额、居住详细地址、年审意见登记、持证须知等。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今后的救助情况能够全面动态的在该证上反映出来。救助工作将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公开、更加公正。

宿州市埇桥区加大投入力度实现的惠残民生工程“三创新”,充分体现了埇桥区委、区政府对惠残民生工程的重视,必将促进残疾人事业长期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埇桥作出应有的贡献。(埇桥区残联  孙玉强)

 

埇桥区残联为77名残疾儿童免费发放辅助器具

9月25日上午,宿州市埇桥区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发放仪式,在埇桥区残联举行。当天,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和康复需求,现场为贫困残疾儿童发放了康复训练辅助器具。

今天共为埇桥区77名0至6周岁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发放辅助器具122件。其中助行器26个,站立架12个,轮椅10辆,坐姿椅12辆,摆位椅1辆,液压式踏步机20,儿童肢体康复器21,股四头股训练椅4台,平衡踩踏车11个,梯背架5个。发放现场,埇桥区残联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辅助器具调试、使用培训,并要求家长坚持指导好残疾儿童使用和训练,看到孩子们拿到康复器具后脸上绽放的笑容, 残疾儿童家长纷纷表示残联的这也一项实际行动给残疾儿童带来了实惠。

为实施好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改善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状况,埇桥区残联在辅助器具发放前期对0-6岁残疾儿童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并根据肢体残疾儿童对辅助器具适配的需求,经专业康复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了适配评估。0-6岁是残疾儿童康复的黄金时间,借助辅助器具进行康复训练,将有效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改善残疾状况甚至摆脱残疾。

通过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发放活动,让全社会更多的人去了解和关注残疾儿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扶助,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拥有和健康儿童一样的幸福童年。(埇桥区残联 展飞)

李海敏画作入展 “融合·首届国际 残疾人艺术展”

2015年10月19日至23日,首届“国际融合艺术展”将在武汉市武汉大学美术馆举行。来自中国、中国香港、韩国、日本、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荷兰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艺术家的作品参展,宿州市埇桥区画家李海敏(肢残)画作获选入展 。

以“融合”为主题举办国际残疾人艺术展在全世界是第一次,这次展览由中国残疾人杂志社、武汉市残联、韩国障碍人美术协会、日本慈善协会四家联合主办,得到了中国残联、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日本厚生劳动省和武汉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融合·首届国际残疾人艺术展”旨在关注残疾人视觉艺术创作为主题的学术性艺术活动,其特点是突出国际文化之间、传统与现代、残疾人与健全人的融合,由绘画、书法、雕塑、工艺、摄影等艺术形式构成的主题性公益文化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本届展览同时邀请了国内外有较高艺术水准的30位健全人艺术家的作品参展。

李海敏,宿州市人, 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1970年5月出生,两岁时患小儿麻痹症,落下两腿残疾。自幼喜爱书法和绘画,1989年毕业于安徽省宿州市第一职业高中工艺美术班,1991年毕业于中国书画函授大学。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尤喜古典人物画,王羲之,陶渊明,苏东坡,竹林七贤……这些古圣先贤常常是他笔下表现的对象。李海敏身残志坚,拼搏向上,努力实现着人生价值,攀登着新的高峰。他用手中的画笔不仅表现出淋漓的水墨,更展现出生命明亮灿烂的颜色。李海敏《竹林聚贤图》绘画作品,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全国残疾人书法绘画大赛中,被国家民政部、广电总局、文联、残联评为“优秀奖”;《占尽风情向小园》、《雅风》绘画作品入展中、日、韩残疾人美术交流展;《梅园寻梦》绘画作品在“石景宜博士杯”华夏书画创作大赛中荣获优秀奖。2015年获选参展“大美华夏·人道主义的呼唤”首届全国助残美术作品展,并赴韩国进行学术交流。不久前,他还被选举为安徽省残疾人书画协会常任理事。(埇桥区  孙玉强)

 

朱仙庄镇残联“双节”前夕走访看望贫困残疾人

在中秋节、国庆节即将到来之际,按照埇桥区残联和朱仙庄镇委、镇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要求,朱仙庄镇残联组织对贫困残疾人进行走访看望活动,为残疾人送上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根据前期摸底情况,朱仙庄镇残联对若干重点户进行了走访看望,先后到二铺村的曹福兰、塔桥村的孔静静、朱仙庄村的金淑芹、镇西村的魏士英、王建等五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对其本人及亲友进行走访看望。一是送祝福。镇残联工作人员每到一户都是先查看询问残疾人的身体残疾及目前恢复状况,每进一家都是送上节日的祝福和问候。二是送政策。将埇桥区残联专门制作的图文并茂的《埇桥区惠残民生工程项目宣传手册》、以及贴有救助对象照片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送到家中,还为他们带去了茶叶和埇桥区残联赠送的宣传纸杯。三是听诉求。了解他们对贫困残疾人救助项目落实情况的满意度,认真听取并记下他们对残联工作的建言和诉求。现年76岁的曹福兰老人,重度下肢残疾,行走靠家里人自己制作的木制双拐且已破旧不堪,镇残联工作人员随即返回镇里为其取来了一副新的拐杖,并对需求轮椅之事认真作了记录,曹福兰老人和其家人甚是满意,连连表示感谢。

“细微之处见真情”。朱仙庄镇残联这次“双节”前夕走访看望贫困残疾人,以传播惠残政策为主旨,以简朴节俭的方式进行,虽没送上什么丰厚的礼品,但一声问候、一句祝福,他们就已倍觉感慨心里荡起一片涟漪。让他们感受到的是心灵上的释怀,精神上的愉悦,情感上的贴切。让他们在品味着茶水淡淡清香的同时,在心境深处领略到的党和政府对他们深切关怀的浓浓厚意。(朱仙庄镇残联 王景星)

 

禁烧秸秆残疾人离不了

眼下秋收在即,为切实做好2015年秋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芦岭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全力配合,广泛参与。镇残联也不甘落后,于9月24日上午立即召开各村(居)助理员会议,安排部署禁烧工作。

一是组织宣传。助理员要把“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发放到本村所有残疾人家里,告知秸秆焚烧的重要意义和焚烧秸秆带来的危害。尤其是享受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的家庭更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让残疾人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二是明确责任。助理员首先应该以身作则,自觉做好带头模范作用,不焚烧秸秆。每天深入村、组、田块查看,并于本村享受残疾政策的家庭签订保证书。三是监督检查。镇残联将协同镇党政办及村两委对助理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宣传到位,工作积极突出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工作懈怠,态度不认真负责,宣传不到位的,将纳入年终考核。

助理员们纷纷表示禁烧工作不仅是自己的责任更是义务,一定严格按照镇委镇政府及残联的指示要求完成工作,不让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发生。(芦岭镇残联 王敏) 

 

道东街道残联捐衣助残见行动

近日,道东街道残联开展了“奉献爱心,情暖残疾人”捐衣助残活动,已收到捐献的毛毯、毛衣、羽绒袄等秋冬衣服260多件,全部捐给辖区陈随启、王琼等20多位残疾人。贫困精神病残疾人王琼家人接到衣物激动地说:“真是感谢党、感谢政府,街道残联及时给我们送来了厚衣物,天气虽然冷了,但我们心里感到十分的温暖。”

道东街道残联用爱心行动,帮助需要衣服的残疾人温暖过冬。通过捐衣活动,加深了街道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感情,拓展了街道残联扶残助残渠道,下一步道东街道残联还将继续做一些让残疾人看得见、得实惠的实事好事,并将带动和影响更多的好心人加入到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队伍中来,一起共同构建爱的家园。(道东残联 徐玉卓)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之 ——法律责任、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