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区信用联社原理事长受贿获刑 曾向廉政上交79万
07.08.2014 13:49
本文来源: 安徽网络电视台
宿州市原人大代表王海峰因受贿658万余元及2000美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海峰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日前,该案已由安徽省高院审理终结,二审维持原判。
经查,王海峰自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期间,利用其任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恒馨公司总经理陈彦、宿州百货公司董事长陈庆、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河信用社主任陈钦祥等79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75.83万元、2000美元、15.34万元购物卡,以及购买价39.5万元的住房一套、购买价15156.7元的千足金佛摆件一件、购买价5.888万元的奥运青花瓷纪念币一套,扣除案发前上交其单位廉政账户的79.6万元人民币,受贿财物折合计人民币6584736.7元及2000美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海峰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贷款审批、岗位调整、职级晋升、子女就业、工作关照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文来源: 安徽网络电视台
07.08.201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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