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出台耕地破坏鉴定办法

18.07.2016  19:35
          7月8日,宿州市出台《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程序,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办法》对耕地破坏鉴定请条件、程序、时限和救济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涉嫌犯罪需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申请耕地破坏鉴定。《办法》指出,耕地大量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具体负责实施。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建立由市国土、农业、环保、水利、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耕地破坏鉴定专家库,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耕地破坏进行鉴定,出具《耕地破坏鉴定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鉴定意见,作出耕地破坏鉴定结论。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查处破坏耕地违法案件无权威鉴定结果的不足,解决了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问题,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有利于国土资源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耕地保护,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震慑力,从而切实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