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原人大代表受贿赂600多万 曾上交廉政账户近80万

06.08.2014  21:17
导读:今天下午,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宿州市原人大代表王海峰因收受79人贿赂共计658万余元及2000美元,构成受贿罪,二审维持原判。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据了解,王海峰案发前曾上交其单位廉政账户的79.6万元人民币。

安徽网讯  今天下午,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宿州市原人大代表王海峰因收受79人贿赂共计658万余元及2000美元,构成受贿罪,二审维持原判。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海峰在任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恒馨公司总经理陈彦、宿州百货公司董事长陈庆、宿州博丰公司总经理陈华彬、宿州市恒丰置业集团董事长郭峰、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河信用社主任陈钦祥等79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75.83万元、2000美元、15.34万元购物卡,以及购买价39.5万元的住房一套、购买价15156.7元的千足金佛摆件一件、购买价5.888万元的奥运青花瓷纪念币一套,扣除案发前上交其单位廉政账户的79.6万元人民币,受贿财物折合计人民币6584736.7元及2000美元,为请托人在贷款审批、岗位调整、职级晋升、子女就业、工作关照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案发后,已追缴赃款602590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