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院民一庭采用五人制合议庭合并审理同类型案件

02.06.2016  05:30
 

  安徽法院网讯    5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某、孟某等与被上诉人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此次庭审合议庭成员由五名法官组成。

  2013年10月14日,上诉人王某、孟某等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将其建设的房屋卖与上诉人,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但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该小区项目2007年共颁发两个土地证,其土地用途均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均为50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混合住宅用地和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上产生歧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土地使用权限短少”的主张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5月11日陆续受理上诉人王某、孟某等与被上诉人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52件上诉案件以来,为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宿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决定将该同类型案件合并审理,并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在认真审阅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合议、明确分工,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诉求。庭审中,基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无较大争议,用时不到一个小时就结束庭审。

  采用五人制合议庭合并审理同类型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经过五名合议庭成员合议,能更有力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更好地实现法律兼顾案件公平与效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