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出台意见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工作
安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理顺宣城市各级公检法司部门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中的工作职责,实现非监禁刑执行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宣城市中院人民法院、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宣城市公安局、宣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适用和规范社区影响评估工作。提高社区影响评估案件的适用率,事前核实被告人的居住地,并根据需要及时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同时规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的采信,各级法院对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必要时由委托评估方组织当庭质证,采信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建立庭审矫正教育制度。对拟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上诉人等)、拟裁定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各级法院在庭审中均应增加非监禁刑庭审教育程序,在开庭前通知被告人确定的监管人到场,被告人当庭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后,由法官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庭审教育。
建立罪犯当庭交接机制。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建立收监执行和联合追逃制度。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负责执行收监裁定、决定的机关应及时与强制戒毒批准机关办理罪犯交接手续,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追捕和上网追逃。
建立链条式检察监督制度。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列席奖惩委员会评议申报减刑案件会议、开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举报热线、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约见检察官活动。
建立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制度。市、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每月报表数据汇总后,将当月报表书面提交给同级检察院、公安局,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