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

23.11.2017  17:09

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环保事业大发展、环保法规大建设的一件喜事。深入实施《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有关“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体现,也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殷福才副厅长到会并讲话。殷厅长指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法律监督下,全省上下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富皖、绿色惠民的发展新思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面临着环境保护的压力继续加大,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2014年以来,国家相继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省也先后制修订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环保法规。对此,殷厅长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威严也在于执行,他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敬畏法律,严格履职,牢固树立改善环境质量的核心意识,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紧紧依靠人大的法律监督,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殷厅长要求,《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今年剩余时间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要制定详细的宣贯计划,通过举办专题学习会、宣讲会、集中培训会和省内有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殷厅长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省市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蓝天保卫战”的开展,以及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全省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