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被审计部门或单独作整改报告接受测评

03.10.2015  15:33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吸收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方面的成功经验,规定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修订草案进一步拓展预算审查监督内容,建立了财政政策备案审查、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情况报告、项目资金支出台账三项重要制度。其中,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的源头,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决定支出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监督应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提升监督实效的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修订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制度要求各部门、单位按经济科目清晰、真实、完整地反映每一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利于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和绩效评价,增加预算决算的透明度。

  近年来,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时,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听取意见、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有力地促进了部门整改。这一成功经验,需以法规形式予以规范。同时,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开展质询或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