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建议:强化领导干部用权监督体系建设
坚持从严治党,必须从严管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管好“关键少数”,必须从制度入手,推进领导干部用权监督体系建设。
一、建立履职联审制度。 成立由本级党委和纪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履职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政“一把手”履职联审制度,整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监督力量,联合实施“勤政廉政检查、干部选拔任用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的全覆盖。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组织部门在与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原则要求,并在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中,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任命文件,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有关要求和学习资料送达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签署《经济责任告知回执》。
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前向有关领导干部送达《履行经济责任年度报告表》,由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填制完成送交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机关在以后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履行经济责任年度报告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重大不实情况,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处理。
四、建立重点单位、重点人员审计情况报告制度。 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重点部门(单位)和重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的报告,重大审计项目结果情况的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报告。
五、实行离任交接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管理办法》。对一些经济总量不大、业务比较单一的市管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均应按规定清理本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财务、资产、负债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情况下,组织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面对面进行交接,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六、进一步改进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实行审计结果联合反馈制度。 实行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联合择机召集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审计结果反馈的制度。 二是实行跟踪整改督办制度。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联合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企业或有关人员,分别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