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建议:工程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费用应依法按责处理

09.09.2015  19:16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的时间节点往往是项目工程处于竣工验收后且在保修期内。因此,保修期内的项目工程审计监督除了审计工程造价等重点内容外,还应关注工程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而发生的保修费用,依法依规界定保修责任,明确认定保修费用责任主体归属。

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方位和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保修费用。按照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笔者在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曾发现过如下案例:某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处于保修期内,屋面防水工程已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限为5年,距离保修期满还有3年。由于施工质量原因,屋面出现大面积渗水现象,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另一施工企业对屋面防水工程进行重新处理,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无形中建设单位承担了本来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而最终造成了不必要的资金重复投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上述案例中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构成一种典型的未依法界定责任和未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所以单纯的政府投资审计难以在基建财务资料中发现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费用支出总体情况。工程保修期内一旦发生保修费用,建设单位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可能会采取多种渠道来核算处理本来不应该承担的保修费用,如在预算安排的办公经费中违规列支,也有可能通过申请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处理,都会造成建设单位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但由于审计时间节点的限制,单纯的政府投资审计难以发现诸于此类的问题。

为杜绝项目建设单位为“豆腐渣”工程买单的行为,建议:审计机关应提倡“三审合一”审计思维,即在政府投资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各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不同审计项目间的信息沟通、技术协作和人员配合,如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工程出现维修加固等费用支出时,应根据施工合同理清工程的性质、保修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方,确保这些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对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项目建设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还应该依法移送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