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详解“合肥少女毁容案”:172万赔偿非最终数额

16.05.2015  10:11

该案缘何历时三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的数额依据是什么?周岩今后的治疗康复费用怎么办?……昨日一审宣判结束后,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独家专访了该案审判长——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事速裁庭庭长张磊。

为什么耗费三年多时间?

记者:该案从立案到判决,经历了3年多的时间,是什么原因导致?

审判长:该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在两次司法鉴定上。第一次司法鉴定是为了支持周岩的诉讼请求提供依据,但遗憾的是后续治疗费未能作出鉴定,从而导致第二次重新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次鉴定前出现的新情况是:周岩提供了一份北京伊美尔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陶某一方对该《医疗证明》持有异议,且周岩未能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等病史材料,证据严重不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准许了原、被告申请的第二次鉴定。

为什么不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一审开庭时,双方都已经是成年人,法院为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在一审开庭前,被告陶某一方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中有涉及双方当事人隐私的内容,这些绝对隐私一旦公开,必定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名誉,所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合议庭在接到申请后,审查中确实发现了相关涉及隐私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准予了被告的申请。

为什么要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法院为何判决陶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长: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陶某将周岩烧伤,其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侵权责任。周岩的损害后果与陶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周岩及其家人并无过错,故陶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我们想表达的有四层意思:第一层明确了该案中适用的法律以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层明确了陶某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层明确了周岩的损害结果与陶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陶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四层明确了陶某及其父母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精神赔偿仅8万?

记者:周岩提出了15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只判决了8万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判?

审判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没有规定明确的、具体的判定标准。

在我们省,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面的统一尺度是5000元~80000元之间。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或一级伤残的,其应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80000元。周岩在2013年2月20日所做的伤残鉴定中,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5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也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即陶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周岩——未成年少女的容貌被毁,故没有按照其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判定,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按照最高限额8万元判定。

以后的治疗费能索赔吗?

记者:一审判决赔偿金额1726273.7元,与周岩索赔金额467万余元相去甚远,以后周岩治疗又产生费用该怎么办?

审判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26273.7元,并不是最终的数额,也不影响周岩对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索赔。就这起案件中,周岩提供的《医疗证明》记载的医疗计划只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故对2016年1月31日之后,周岩为治疗还需产生哪些费用,法院现在没有办法查实,周岩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免费治疗为何让被告赔?

记者:在一审中,被告陶某一方认为,周岩在北京的治疗是免费的,其治疗费用不应该在索赔之列,为何法院最终又支持了周岩的索赔?

审判长:在一审开庭时,陶某一方称,北京伊美尔医院承诺给周岩免费治疗,周岩并没有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故未产生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我们在审理后认为,不论北京伊美尔医院对于应收取的医疗等相关费用是以免代捐,还是先收后捐,或是暂缓收取,都不能免除陶某对周岩应发生的医疗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假设免除了陶某的赔偿责任,那么医院的上述做法最终的受益人却是陶某,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也违反了医院此举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