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

28.03.2016  11:12
          信息来源:2016-3-26中国国土资源报
          本报讯 (记者 洪曙光)3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切实落实好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责任。
          安徽省指出,要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切实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水限采区内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严控工农业等生产性用水新增地下水开采量。
       
          安徽省要求,超采区各市、县要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注重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充分利用再生水、地表水、外调水等替代水源,置换超采的地下水,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安徽省强调,要抓紧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组织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超采地区、漏斗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地区实施重点监测。要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完成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完成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