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实施意见支持社会力量办医 放宽准入门槛
中安在线11月3日讯 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服务、落实社会力量办医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4个方面,提出21条具体政策措施。
据悉,本次出台的《意见》不仅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更是我省进一步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意见》对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放宽了准入,明确“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各类医疗和卫生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积极稳妥推动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提升增量和调整存量,丰富医疗卫生资源。”
《意见》还明确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信息共享,申请科研项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经费补助,医保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以及医务人员的职称资格评定也与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相一致。
此外,在审批方面,《意见》要求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建立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和一次性告知,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对部分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并且,允许各级政府采取综合绩效考评方法,依据考评结果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给予奖补。在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土地、收费、价格政策,放宽社会办医的融资政策,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允许社会办医取得合理回报。
《意见》还强调,各地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社会办医的指导与监管,切实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通过大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