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明确8项重点任务

29.10.2015  06:12

  记者10月27日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任务,其中首次提出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该制度从2013年试点,2015年提前实现了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新农合参合群众的全覆盖。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大病群众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群众个人负担。为加快我省医改综合改革试点步伐,加快推进基本医保经办管理体制改革,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次提出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同时,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这标志着我省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患者有望享受到制度实惠。

  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实施意见》明确,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分段补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较高的报销比例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大病群众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继续坚持实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大病保险继续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承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既是一以贯之地保持和延续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做法,也与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工作部署相符,有利于确保改革取得实效。(通讯员 唐露露 记者 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