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坎坷多频频遇官司 财产争议子女干涉成为主因

09.05.2016  09:32
摘要 近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和肥西县法院获悉,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在老年人离婚案中超过40%,且绝大多数涉及财产争议,其中子女不理解和不支持也是原因之一。

  中安在线讯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的基数也日益庞大。随着社会认同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选择通过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与此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近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和肥西县法院获悉,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在老年人离婚案中超过40%,且绝大多数涉及财产争议,其中子女不理解和不支持也是原因之一。

  七旬老人因子女干涉而无奈诉请离婚

  现年71岁的张大爷是一名退休工程师,再婚妻子吴阿姨曾是他的保姆。2013年,张大爷因高血压而卧病在床,工作繁忙的子女们遂请了五十出头的吴阿姨来照顾他。随着张大爷身体的日益康复,他与同是丧偶的吴阿姨产生了同病相怜的感情,但对于父亲的选择,张大爷的子女们表示很不理解。被逼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得起诉到法院离婚,请求解除自己的二次婚姻。

  庭审中,面对主审法官的询问,张大爷表示离婚并不是他的本意,但面对子女们的强势态度,他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起诉离婚。

  最终,法官对张大爷的子女们进行了教育,告诉他们老年人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选择让他们拥有晚年的幸福。张大爷在子女们的致歉和保证下撤回了离婚诉请。

  再婚老伴过世后被其女儿索要房产

  已经六十多岁的杜大妈在7年前与老伴老赵开始了“黄昏恋”,经过相处后他们领证在老赵的房屋里住到了一起。面对两位老人的结合,他们的子女虽不理解,但也没有表示强烈的反对,两家人相处比较融洽。2014年,老赵因食道癌住院治疗,他的女儿小赵因为觉得杜大妈对于照顾父亲不够细心而颇有微词,但考虑到老赵在世且有病故隐而未发。

  去年初,老赵因抢救无效而过世后,小赵要求杜大妈搬出房屋,并拿出房产证表明那是她的房屋。对此,杜大妈表示难以理解,认为自己和老赵生活了这么久,怎么能够人刚过世就赶人。几经争执,小赵遂诉至法院要求杜大妈搬出自己的房屋。

  庭审中,杜大妈辩称自己作为老赵的遗孀应当对房屋拥有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小赵的诉请,并以自己曾帮其照看小孩为由要求小赵每月给付赡养费。对此,小赵诉称该房屋在老赵和杜大妈领证前就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非遗产继承,并认为杜大妈对自己不存在抚养关系,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赵的诉请。

  儿子不满房产证加继母名字而起诉

  孙大爷丧偶后,经人介绍与夏大妈相识,并于短暂相处后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老人。婚后,孙大爷在夏大妈的要求下,将她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之后,得知此事的小孙表示强烈不满,认为父亲这样的行为不妥当,在抗议无效的情况下,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小孙诉称涉案房屋有一半份额是属于过世母亲的,父亲无权做出这样的行为。孙大爷面对法官的询问时,一方面对儿子的“不孝”怒气冲冲,另一方面表示这份家产是他挣下的,想给谁就给谁,谁也管不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份房产属于孙大爷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拥有继承权的小孙也拥有处置权,孙大爷未经儿子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继母并未支付房屋的价款,不属于民法上“善意取得”范畴,故依法支持了小孙的诉请。

  老年人再婚牵手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肥西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苏绍军表示,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实践中涉及再婚老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说不清”财产纠纷,老年人再婚前可以进行规范合法的财产公证或立遗嘱厘清财产,从而打消再婚老人彼此及子女的疑虑,在保障自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家庭和谐。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完颜华杰 程磊 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