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 他竟然拒绝付费用
通常情况下,律师与委托人在法庭上应该是同一战线的,但在颍上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因不支付代理费,被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司结束,拒付律师费
去年6月份,颍上县慎城镇的红秀(化名)遭遇交通事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对方告上法庭,委托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她代理,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在官司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将根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实行分段收费。当时,红秀预付了3000元代理费,其余费用将根据红秀获得赔偿款的数量,依据上述标准补交。
2013年7月17日,颍上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2013)颍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调解书,红秀共获得247000元赔偿款,案件终结。
依照当初的委托代理协议,待案件终结后,红秀应支付代理费9410元。扣除之前预付的3000元,还应支付6410元。
但让代理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之后,多次打电话给红秀,都被她拒绝,红秀称官司是调解的,并未开庭,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没起到什么作用,因此不愿意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支付律师代理费义务。
据介绍,为这起官司,代理律师多次进行调查取证和调解,为委托人争取了赔偿,可以说充分履行了作为代理律师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委托人这样的态度让代理律师十分不解。
律师事务所状告委托人
代理律师遇到委托人拒付代理费的“尴尬事”,心中颇不是滋味。据颍州晚报记者了解,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在代理费上有着分配关系,如果委托人不支付代理费,这对律师的收入也会造成影响。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以及代理律师的合法权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红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给付律师代理费6410元。
颍上县法院开庭审理,红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按约指派了该所律师为红秀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红秀也应该按合同约定,在案件终结后,支付全部案件委托代理费。法院判决红秀支付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6410元。如果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外人眼里律师本是强势人群,但同样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也会成为需要维权的“弱者”。记者从市律师协会了解到,在官司结束之后,双方因律师费发生纠纷的事情时常发生,但一般是按照协议规定,根据律师的劳动和发挥的作用,双方协商解决,适当减少收取费用。如果官司胜诉仍拒不支付代理律师费用,那就违反了“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杜绝这种现象并非易事,需要全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制的不断完善。(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