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速集团原副总经理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起诉
中安在线讯 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安徽高速集团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物流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提起公诉。据控,李洁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此外,其还涉嫌收受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358万余元、加币1.2万元,并为他人谋利。
挪用3000万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今年51岁的李洁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今年1月20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7月29日被审查起诉。
2010年9月21日,安徽幸运物流公司增资扩股,原股东储飞(另案起诉)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首期出资额应为4200万元。
协议签订前,储飞与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李洁之商议,因其个人在幸运物流公司所持30%股份无资金解决,请求李洁之帮忙,并承诺将所持股份中的三分之一送给李洁之。李洁之同意后,要求储飞先行筹借前期出资的资金,并允诺取得30%股权后的还款资金由其帮忙解决。李洁之同储飞商定后,储飞通过一家担保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其个人增资扩股,李洁之为储飞提供担保。
2010年11月22日,储飞在200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资金归还。按照李洁之与储飞事先商定,储飞在征得李洁之同意后,虚构买卖棉花合同,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将幸运物流公司的2000万元转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安庆市江皖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皖公司),再由江皖公司将2000万元转至储飞个人账户,用于归还储飞在安庆市金宝安投资担保公司的借款2000万元。
为解决该2000万元的债务,经李洁之和储飞商议,于2010年11月30日、2011年1月4日由李洁之代表幸运物流公司与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储飞的安庆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花公司)、江皖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各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储飞安排财务人员从江皖公司账上分别于2010年12月24日归还幸运物流公司685万元、2010年12月28日归还幸运物流公司315万元、2011年1月10日归还幸运物流公司500万元、2011年1月11日归还幸运物流公司500万元。为此,储飞实际控制的江花公司、江皖公司又形成了在交通银行的债务。
2011年11月30日江花公司在交行安庆市分行的1000万元贷款到期。储飞与李洁之商议,在征得李洁之同意后,于2010年12月1日以江花公司名义从幸运物流公司借款1000万元,归还了其在交行的贷款,至案发后尚未归还。
受贿359万余元为他人谋利
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洁之在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受贿人民币256.807万元,购物卡价值92.8万元,其他物品(电脑、黄金等)价值9.39122万元,加币1.2万元。
在李洁之受贿的58起犯罪事实中,最大一笔来自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小林(已起诉)行贿的130万元。2010年11月,在李洁之的力推和帮助下,宋小林成为幸运物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以安徽儒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获得幸运物流公司1%股权。为表示感谢以及为了继续担任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11年春节前,宋小林在李洁之办公室送给李洁之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宋小林为了顺利承接业务还曾先后送给李洁之30万元作为感谢。近日,宋小林也因涉嫌行贿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注意到,李洁之受贿多在其担任安徽高速集团财物处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管理资金、管理存贷款职务之便,收受多家银行贿赂。此外,新房装修、女儿留学也都成了李洁之“生财之机”,2003年李洁之因装修新房,向潜山县路桥公司董事长许某某借款10万元现金,后李洁之考虑其在合安高速公路保洁工程的承接上给予许某某帮助,遂不愿归还欠款,许某某考虑到李洁之是安徽高速集团领导,需要维持关系,因此也未再追要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