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原主任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一次出手100万
为了承接诉讼代理业务,获得不菲的诉讼代理费,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某不惜重金,多次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出手甚是大方。近日,宋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怀远县检察院查明,宋某在2004年至2010年,担任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索某等人,行贿财物人民币合计145万元。
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宋某,曾是安徽省十佳律师,根据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网站资料显示,宋某先后获得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诚信律师,优秀政协委员,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
宋某出手相当阔绰,经怀远县检察院查明,给予宋某业务上最多帮助的是时任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财务处处长李某,在其行贿的人当中,向李某行贿的数额也是最高的。
2010年10月,时任安徽高速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兼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李某,推荐宋某担任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之后,在李某的协调和帮助下,宋某受让了他人转让的在安徽幸运物流公司1%的股权。为了感谢李某在安徽幸运物流公司上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以及希望李某在业务上继续给予支持、帮忙开拓新的业务,2011年春节前,宋某送给李某100万元现金。
宋某在每次顺利承接业务,得到不菲诉讼代理费之后,总是不忘感谢那些曾经在业务上给他大力支持的人。为了感谢那些在拓展自己法律业务过程中给予过帮助的人,宋某先后多次向他们赠送现金。
为了承揽交通银行合肥分行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及该行其他相关法律业务,2005年,宋某找到时任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财务处处长李某,希望得到帮助,李某遂利用与该行有业务关系的职务之便,居中进行协调。为表示感谢,宋某送给李某10万元。
2005年,宋某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宣某的推荐下,承接了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清收其在上海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2.5亿元不良贷款案件的非诉讼代理,宋某获得350万元的案件代理费。为感谢宣某推荐自己担任代理律师以及其他帮助,宋某送给宣某现金5万元。(蚌埠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