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8月3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坚决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省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试行这一制度,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要立足省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此次《方案》将以下几种情况纳入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实施信息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方案》明确要求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