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试点创新企业发行股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我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高度重视并积极抢抓试点机遇,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着力扩大全省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不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安徽板块”,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二、开展摸排培育。《通知》明确,试点适用范围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类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企业。试点企业应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必须满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要求,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必须满足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要求,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各地要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纳入企业上市工作,按照试点范围要求全面摸排后备企业项目,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并完善企业后备资源库,将符合试点领域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向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推介,组织做好对接工作。
三、推进企业上市。各地要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的原则,扎实推进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其中,试点红筹企业可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安徽证监局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宣传培训,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中介服务,加强试点工作业务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合力做好我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政务服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四、遵守各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应按照《通知》要求,遵守股票发行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参与主体、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基础财产、跨境转换等基础制度安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安徽证监局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