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新制度

02.02.2015  10:34

  记者日前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以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该《办法》明确了错案责任追究情形、错案发现及确认程序、错案责任认定及追究等内容,确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并界定了错案的概念。

  《办法》规定了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九种情形: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或者丢失、过失损毁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理案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其他违背事实、法律和程序规定,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的。

  《办法》规定各级法院应当成立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织,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生错案的直接追责权。明确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对错案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案件承办人员弄虚作假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以及院长、庭长、其他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导致错案的责任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错案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在错案确认程序的规定中,明确了法官的说明权、申辩权,既体现对错案责任的严格追究,又体现对法官合法权益和依法办案积极性的保护。 《办法》还对法官已调离法院或辞职、退休,但应当依据本办法追责的情形作了规定,以体现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原则。 (记者 李晓群 通讯员 李忠好、张显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