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4﹞19号)和《关于做好选派第六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厅〔2014〕22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2014年10月21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驻村工作队中的选派干部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照选派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驻村工作队的组成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驻村干部担任。每批驻村工作队任期为3年。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是选派干部的,担任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或书记,其他驻村工作队队长是党员的可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非党员的可担任村主任助理。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
1.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 根据所驻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 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 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 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 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 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 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
1. 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 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 负责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
5. 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 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级组织、扶贫部门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由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担负的扶贫工作由驻村工作队队长安排。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要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经乡(镇)批准,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上述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市、县扶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工作队队长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包村单位不得无故抽调其承担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工作队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 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 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 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十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对驻村工作队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包村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驻村工作队总数的35%,且不占包村单位优秀等次名额。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部门会同扶贫、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队队长,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包村单位重新选派驻村干部接任。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干部,包村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伙食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每个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5000元。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片区县,皖北三市九县的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从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他非重点县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的办公经费,比照《关于做好选派第六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厅〔2014〕22号)相关规定,由省、市、县分担,其中省财政承担资金从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驻村工作队所在县级扶贫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十七条 31个重点县的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集中安排到贫困村,非重点县的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贫困村。到贫困村的资金,按照扶贫资金的用途及管理办法,由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确定扶贫项目,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牵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包村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干部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