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通过

21.08.2014  18:12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行表决,获全票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

列入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大类。

本条例凸显三大亮点:一是大胆提出设立地方文化生态保护区构想;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传承人申报条件及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从促进代表性项目科学传承,激发传承人工作积极性,保障传承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传承人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三是加大对非遗保护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打击力度。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民间文化蕴藏丰富。近年来,我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有的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传承”问题;有的地方存在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制度建设是根本。《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通过,为我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传统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存续状态良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且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遗展示、传承场所,捐赠非遗实物、资料、资金等方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条例》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传承义务及保护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资格。《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情况的处理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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