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皖扶办字〔2008〕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扶贫办、民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经协办,有关市军分区(警备区),有关县(区)人武部 :
现将《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的重要意义。“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是广东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先生个人捐资2500万元,用于培训我省贫困地区农村退役士兵的慈善行动,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落实好这个项目,对提高农村广大退役士兵的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促进脱贫致富、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发动工作。做好“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关键是招生,招生工作的关键又在宣传发动。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这项善举在贫困地区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都能够知晓这项行动,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增长脱贫致富的本领。有关部门一定要克服各种困难,做到招生宣传工作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组、村组不漏人,为做好培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做好开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市、县(区)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培训工种确认、培训费用审核、培训方案制定等工作。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培训费用的审核工作,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培训计划,培训费用审核情况和首批培训计划于1月25日前报省扶贫办。2008年1月底前,要完成退役士兵的首批招生工作,确保按照碧桂园集团的要求2月中旬如期开班。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好碧桂园集团的捐款项目,不仅是实现捐款人的愿意,它也关系到被培训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展示政府机关作风和效能的又一窗口。因此,各级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摆上位置,抓好落实,为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省扶贫办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建设厅 省经协办
省军区政治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以下简称碧桂园项目)管理,结合我省“雨露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碧桂园项目是广东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捐资、参与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用于培训贫困地区农村退役士兵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碧桂园项目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以政府主导、学校参与、群众受益为原则,以提高农村退役士兵基本技能、促进非农就业为根本宗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碧桂园项目是全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有关市、县(区)成立相应协调领导组织,各级扶贫办负责牵头碧桂园项目的有关落实工作。
第六条 省协调办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确认培训机构、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扶贫办负责协调招生、审核培训对象、本辖区培训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碧桂园项目培训基地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择优确认,由市、县(区)扶贫办申报,省协调办确认。
第九条 碧桂园项目培训基地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合法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碧桂园项目培训基地负责组织教学和实训活动、就业介绍、跟踪服务,以及学员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承担本项目培训任务,不得将项目任务转移、分解或委托给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碧桂园项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为培训基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四章 招生和报名
第十三条 碧桂园项目培训对象主要是当年的贫困地区农村退役士兵,可适当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前两年的农村退役士兵。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由市、县(区)扶贫办牵头,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武部积极配合,培训基地要主动做好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由个人凭身份证、退役证到培训基地报名。
第十六条 报名时,要填写《安徽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免费培训申请表》(附表1),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县(区)扶贫办审核确认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可在省协调办确认的培训基地中就近选择学校和自主选择工种。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培训班次,并上报市或县(区)扶贫办批准,报省协调办备案。
第五章 培训和就业
第十九条 碧桂园项目实行委托培训的方式进行,由省协调办或省协调办委托市或县(区)扶贫办与相关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要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学员取得技能证书率达9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培训的工种主要是机械加工类、建筑工程类、汽车维修类、电子电工类、计算机应用类、物业管理类、酒店管理类、旅游服务类、保安员、园林绿化等。
第二十二条 培训以班级为单位,分期分批培训,班级人数一般为20~60人。
第二十三条 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长培训时间的,需报省协调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负责为学员介绍就业,稳定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含学员自愿自谋职业),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并对就业学员跟踪服务,维护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培训人员做好就业推介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扶贫办和培训基地要建立碧桂园项目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档案包括学员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培训内容与培训时间、就业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各类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帐资料等。有条件的扶贫办要将有关情况在网站上公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东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的捐款由省协调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捐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报帐管理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碧桂园项目实行免费培训,免除费用包括:培训费、实习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伙食费、进校的交通费等。每位农村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碧桂园项目免费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分工种测算费用,经物价部门核定后作为报帐的依据,不得在核定收费项目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采取先培训后报帐,由培训学校申请、市或县扶贫办审核、省协调办批准,在省“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专户分期分批报帐。开班后预拨当月生活费。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凭合法有效票据到省协调办报帐,同时附下列资料:
4、市或县(区)扶贫办当期验收报告;
5、委托培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非法套取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追回培训资金,暂停或取消转移培训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协调办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对碧桂园项目培训基地实行不定期重点抽查,一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的碧桂园项目培训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扶贫办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安排、培训质量、学员出勤、食宿、安全管理、就业、跟踪服务等。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每期培训结束后,由市扶贫办或市扶贫办委托县(区)扶贫办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培训基地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不能完成培训计划、或转移就业率低于90%、或培训质量存在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暂停或取消其转移培训基地资格,并通报全省。
第三十八条 碧桂园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和重点县综合评价考核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随碧桂园项目的结束而自行终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协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