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解读
2015年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皖政办〔2015〕4号,以下简称《规范》),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规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范》制定背景
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工作为各级政府实施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重要基础性数据,部门统计已经成为政府统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部门统计工作也应针对统计队伍不稳定且专业性不强、统计调查流程不规范且指标口径设置标准化程度不高以及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在信息共享、分类标准、管理机制等方面不完全契合等问题不断改革、提高和完善。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下发,明确提出加强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推进全省部门统计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以及在加强行业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中的作用,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规范》。
二、《规范》制定过程
《规范》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修改的基础上产生的。2014年10月,省统计局选择了皖北、皖中、皖南5市3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市、县(区)相关部门、统计机构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对部门统计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就《规范》可行性分别征求了25个相关省直单位及全省各级统计机构、相关部门意见,并吸纳了合理建议。
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下发,遵照詹夏来常务副省长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统计局根据国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对已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作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共8章32条,从机构人员设置、调查项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是对部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进行了规范。《规范》明确了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相应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要求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
二是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进行了规范。《规范》明确了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的审批权限、基本原则、组织实施以及提交材料等内容。
三是对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出了要求。《规范》明确了部门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规范了报表编制和审核流程,并提出了由各级政府定期召开部门统计联席会议,会审和评判反映全社会各行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的要求。
四是对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明确统计数据公布方式进行了规范。《规范》明确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在统计数据共享、数据对外公布等方面的责任和基本原则,并对统计资料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